2006年苏州市区
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2006年苏州市区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必须坚持稳中求进的方针,加快发展,促进改革,为实现两个“率先”,建设和谐社会,推动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教育部《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省教育厅《关于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结合苏州市区域整体推进课程改革的实际,制订2006年苏州市区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从德、智、体等多方面综合评价学生的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招生工作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努力促进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高中段教育的和谐发展。
二、招生原则
1.合理制定高中招生计划,促进普职健康协调发展。普通高中根据省教育厅制定的《江苏省普通高中星级评估指标体系》(苏教评〔2003〕1号)的规定,依据工业园区和高新区所属高中的规模,市区各普通高中校的星级确定招生数。普职比控制在1:1左右。吴中区和相城区所属学校的招生计划,经市教育局审核后分别由两区公布,其它学校的招生计划由市招办公布。
2.做好推荐指标分配工作,促进初中学校均衡发展。认真落实省教育厅《推行热点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与初中适当挂钩的办法》(苏教基〔2002〕2号)的要求,继续实行四星级普通高中的部分招生指标优先录取优秀初中毕业生的办法,推进招生录取改革工作。将苏州市区四星级普通高中招生指标的30%,按各初中校毕业生人数(2005年9月15日在籍数)的比例分配到各校(含完中初中部)。在四星级普通高中录取时,按考生所填第一志愿、依据分配到各校的计划,在综合素质合格的前提下按录取总分(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分到低分分别优先录取。录取的考生必须是2005年9月15日该校的初三在籍在读生,优先录取的最低控制线为总分685分的85%(582分,不含各类政策性加分)。
3.关心社会弱势群体,切实采取措施扶贫帮困助学。各类学校必须建立和完善助学金、奖学金制度,切实做好资助贫困生和奖励优秀生的工作。对特困职工子女的入学,凭民政部门每年核发的《社会救济证》减免50%以上学、杂费,情况特殊的给予全免,并酌情给予补助,保证每个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
三、招生对象
1
具有苏州市区常住户口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含修业,下同)和往届初中毕业生,外地在苏的符合借读条件的初三毕业生,凡综合素质评定合格者均可报考。
2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各类高级中等学校在校学生;
(2)因中考舞弊被取消今年报考资格的考生。
四、报名办法
1
市区应届毕业生由学校组织集体报名;往届生、在外地借读的回苏学生(含在民工子弟学校就读的有市区户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直接到市招生办公室(劳动路359号)报名,报名时应出具市区户口薄等有关证明。
2
外地在苏州的借读生原则上应回户口所在地报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现初三年级借读生经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批准后,可在原借读学校报名借考和填报志愿(师范除外):
(1)符合学籍管理借读条件;
(2)外地(含港澳台地区)在苏企业在苏工作职工的子女;
(3)回户口所在地考试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
上述对象在申请借考时应提供有关证明(监护人申请、监护人单位人事部门证明、临时户口或身份证)。
借读生和本市考生同等享受高中段教育的权利,执行统一的收费政策。借读生就读普通高中,必须遵守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院校招生报考资格的规定。本省考生可在苏州市直接报名参加高考。外省考生要求在本市就读普通高中,应向借读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和市招生办公室批准,录取高中后必须在高考报名前将户口迁入,否则须回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报考职业类学校没有任何限制。
3
(1)报名费12元,文化考试费每门9元。(根据苏教财〔2001〕38号,苏价费〔2001〕141号规定执行。)
(2)图像信息采集费8元。(根据苏教财〔2001〕7号,苏财综字〔2001〕10号规定执行。)
(3)体育考试费10元;体检费15元。《中招专刊》5元。(根据苏教财〔2003〕10号,苏财综字〔2003〕12号,苏价费〔2003〕12号规定执行。)
(4)英语口语等级测试每生8元。(根据苏教财〔2003〕9号、苏价费〔2003〕47号)的规定执行。)
上述各类考试和其他服务性收费共计112元。
五、考试与录取
1
(1)考试性质
初中毕业会考与升学考试相结合。
(2)考试科目和计分
文化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政治六门。语文、数学、英语满分各为125分,物理、化学满分各为100分,政治满分80分。其他考试科目为体育,满分为30分。中考录取总分满分为685分。
(3)考试方式
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学科均实行闭卷考试,政治学科实行开卷考试,体育学科实行现场测试。英语考试实行听力考试、口语测试与书面考试相结合。
(4)考试时间和日程
考试时间: 2006年6月18日—20日。
考试日程: 6月18日 上午 8:30—11:00 语文
下午 2:00— 3:40 物理
6月19日 上午 8:30—10:30 数学
下午 2:00— 3:40 政治
6月20日 上午 8:30—10:10 英语
下午 2:00— 3:40 化学
体育学科考试安排在5月12日—18日之间举行。
(5)考查科目实施办法
考查科目为生物、历史与社会、艺术、理化生实验操作、劳动技术能力操作与信息技术实践能力考查。其中生物、信息技术实践能力和劳动技术能力操作考查安排在初二学年结束时组织考核。历史与社会、艺术与理化实验操作均安排在初三年级第二学期期中进行。由市教研室统一命题,分校组织,互换监考,集中阅卷。考查科目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类,合格者准予初中毕业,成绩不计入录取总分,供各类高中段学校录取时参考。
(6)部分加试项目
报考师范类——师范专业均需进行面试和专业加试,由市招办在4月份统一组织实施。
报考体育类——市十中体育后备人才、市一中足球后备人才、市三中女子篮球队和田家炳实验中学乒乓球队招生,实行单独报名,加试体育专项,统一录取。市体育运动学校招生考试按省规定执行。
报考艺术类——部省属中专学校艺术专业的招生考试按省规定执行。市六中面向全省招收艺术特长生和市四中面向全市招收“空乘专业生源基地”班实行单独报名,加试艺术专项,统一录取。
报考其他类——特殊专业(类别)需要进行面试或专业加试的,由学校提出申请和制定具体办法,经市招办审定同意后公布,并由市招办组织,在2005年6月21日—22日统一地点、分校实施。
(7)考试组织
考务工作根据市招办规定的细则执行。
(8)查询考试成绩
考试成绩通知考生本人。个别需要查分的考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在6月29日派专人持介绍信到市招办办理查分手续。查分只核查有无漏批试题、积分和登分有无差错,查核结果如果确有差错,立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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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素质评价。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综合素质评价包含初中生在综合实践活动等非统一考试科目中的实际表现,在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方面达到的综合素质水平。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包括综合性评语和等级两部分。综合性评语是对学生的综合素质予以整体描述,评语采用激励性的语言,客观描述学生的进步与不足,突出学生的特点、特长和潜能,记录学生成长过程中的闪光点。等级是对毕业生的综合素质作出评价,对综合素质的六项指标,均采用“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等级。综合素质合格标准为:6项评价考核指标中,凡达到4项合格(C),即达到毕业标准。综合素质、考试科目、考查科目和实践能力测试项目均合格者(含补考),准予初中毕业。凡达到初中毕业标准,可报考任何类别的高中段学校。
(2)体格检查。考生均须进行体检。凡填报幼儿教育、护士、食品、烹饪、医药、宾馆服务等有关专业的考生,在中考后由市招办统一组织肝功能检查。
(3)实践能力。考生均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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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报志愿日期
全市初中毕业生统一在2006年5月29日—6月4日填报志愿。
(2)填报志愿要求
家长和学校必须充分尊重考生的意向,考生自愿不填报某一批(某一个)志愿,不影响下一批(下一个)志愿的正常录取。志愿填报后不得更改。
考生可以选择填报统招、有条件服从与服从分配志愿,普通高中增设择校志愿。
根据省教育厅苏教基〔2003年〕15号文件精神,今年普通高中择校生继续列入招生计划。要求择校的考生在填报普通高中统招志愿的同时,可任意填报相应的择校志愿。择校录取分数线控制在该校录取分数线以下20分,部分计划未满的学校经批准后择校录取分数线可在20分以下适度下降。择校生按照省颁标准缴费上学。择校生计划根据省教育厅制定的《江苏省普通高中星级评估指标体系》,省教育厅、物价局和财政厅联合颁发的《关于2003年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若干问题的通知》(苏教财〔2003〕39号、苏价费〔2003〕153号、苏财综〔2003〕56号)的精神确定,比例为学校招生计划总数的20%,其中15%按考生择校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5%由学校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划定录取分数线,择优录取特长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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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录取原则
各类学校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按分数与志愿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时根据各批次(类别)学校的招生计划,划定各批次(类别)的投档分数线,然后在上线考生中,按照本人所填的志愿顺序的先后进行录取。具体操作办法一是前批次(类别)先于后批次(类别)录取;二是同一批次(类别)按报考志愿的先后顺序录取;三是在同一志愿上统招志愿先于择校志愿录取,四是同一统招志愿和同一择校志愿均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有条件服从志愿是考生在本批所填统招志愿和择校志愿均未被录取,且本人所填的服从志愿学校尚未录满的情况下,可分别进行录取。
(2)录取方式
今年市区高中段招生首次实行远程网上录取。网上录取是顺应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能够更好地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录取的原则,创设更加公平公正的招生考试环境。为此市招办和各有关学校要认真做好考生的电子信息采集与整理、计算机设备配置与调试,网上录取开始前的培训、演练和考生报名、考试与录取的组织实施等工作。
(3)录取批次
提前录取——师范教育。苏州教育学院(新苏师范学校)、苏州幼儿高等师范学校、东吴外国语高等师范学校实行统一提前录取,考生可填报一所学校。还可填写其他师范是否服从。
零志愿录取——苏州中学面向市区招生的国际班。填报零志愿的考生,在第一批录取学校招生开始前组织录取。
第一批录取——四星级普通高中。考生最多可填报统招志愿和择校志愿各3个。
第二批录取——其他普通高中和五年制高等职业类学校。录取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普通高中,考生最多可填报统招志愿和择校志愿各2个。第二阶段为五年制高职类学校,考生最多可填报统招志愿2个,每个志愿下面还可选择2个专业。
第三批录取——各类三年制和四年制中专、职中、技校和成人中专。考生最多可填报统招志愿6个。填报中专、职中、技校和成人中专,每个志愿下面还可选择2个专业。
为满足考生的报考意愿,在每一批统招志愿和择校志愿后,还设置了有条件服从志愿,供考生选择填报。
除此以外,考生可进一步表明在本人所填的各批志愿均未能录取的情况下,是否愿意分配到其他学校就读。
考生各批志愿均未录取时,招办将组织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和未被录取的考生直接见面,继续开展录取工作。
(4)加分政策
①革命烈士子女录取时加20分投档;现役军人荣立二等功以上或因作战荣立三等功以上,其子女录取时加10分投档。
②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少数民族考生在录取时加10分投档。
③两院院士的子女录取时加10分投档。
④应届初中毕业生在最后一学年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和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录取时加10分投档。
⑤留学回国创业人员在国外连续时间达2年以上(含2年),其子女录取时加10分投档。
上述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供相关权威部门的证明和材料,由学校集中送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汇总,经市招生委员会审验同意,在苏州教育信息网等媒体进行公示后,由市招办统一办理加分手续。若考生具有多项加分条件,则以最高一项计入,不重复加分。
(5)特殊学生照顾政策
青少年运动员——入选苏州市(青少年)代表队参加省十六届运动会(青少年部)比赛的运动员的升学,按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体育局《关于苏州市参加江苏省第十六届运动会(青少年部)运动员升学、升级及训练时间保证等问题的意见》(苏教体卫艺〔2006〕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残疾学生——肢体残疾考生的录取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原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关于做好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残疾青年考生工作的通知》(〔1987〕教职字008号)的规定办理。
(6)普通高中实验班招生办法
普通高中举办的经省市教育部门批准的实验班继续招生。经批准的实验班招生方案必须由市教育局重新审批后由学校向社会公布,各类实验班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省市物价、财政和教育部门的规定执行。实验班录取是在学校统招和择校计划录取工作结束后,由各校按其招生简章公布的实验班录取原则和方式进行,录取结果报市招办审核,并向社会公示结果。未经批准的实验班一律不准进行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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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国际外语学校、通才实验学校、苏州外国语学校、新草桥中学和中加枫华高级中学等民办学校继续在市招办的指导下,仍在省批准的招生范围内自主招生。民办学校可采用填报志愿,并按照志愿录取的方式,或可采用单独招生的方式。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必须送审批机关和市招办审核备案后公布。
六、监督与管理
1.
中招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大事,必须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和规范,坚决反对和抵制不正之风。为此,由市教育局、市劳动局、市招办联合组建苏州市区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今年中招工作的实施,由顾月华任主任,段建伟任副主任,陶旭东、顾洪、程月霞为成员。办公地点设在市招生办公室内(劳动路359号)。
2.
高中升学、考试与招生宣传必须围绕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主题,坚持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人才观与质量观,引导学校遵循教育规律开展教育教学,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与学习压力。为规范市区招生宣传工作,所有学校对外发布与升学、考试和招生有关的信息必须经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发布。各类学校都不得以虚假宣传和承诺骗取生源,不得以各种名目和经济手段强拉生源,不得以招生为名干扰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不得在各类媒体上发表对考试与学校质量的评价。考生所在学校要对各类高中段学校进行客观、公正的宣传,尊重学生的报考意愿,实事求是地为每位学生进行升学分析和指导。各初中学校教职员工不得以个人名义向高一级学校提供初中毕业生名单和住址,更不能以此谋取非法利益。
3.
建立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的诚信机制。参与学籍管理与审验、报名、命题、审题、阅卷、登分、统计、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的有关人员,要签订诚信协议并建立诚信档案;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
4.
招生工作中要十分重视行风建设,加强招生过程中的监察与纪检工作。招办和各有关学校都要认真执行招生规定,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市关于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规定,严格执行省、市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准乱收费,坚决反对和抵制不正之风,防止徇私舞弊事件的发生。对参与招生的工作人员及考生在报考和招生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参照原国家教委《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